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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居间义务履行完毕的标准如何认定?

发布者: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2021年05月07日 8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2020年5月19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居间合同》,约定: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为订立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提检测试剂盒购销合同提供居间服务,服务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并约定居间成功具备的条件,居间服务费支付期限:居间成功后,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付款。同日,双方对居间服务费支付期限进行补充约定。合同订立后,上诉人依约履行居间义务,合同已实际履行第一批15万人份货物,但被上诉人一直拖欠第一批15万人份货物剩下的50%居间费用90872.5元以及违约金963,248.49元。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裁定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律师说】

本居间合同纠纷案有两个难点: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仅收到购买方部分货款,且《销售合同》尚在履行中,以此断定《居间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二、一审法院认定《居间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的支付以居间成功为前提,条件之一为被告收到购买方全部货款。

针对这两点,律师在二审开庭中,首先,针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仅收到购买方部分货款,且《销售合同》尚在履行中,以此断定《居间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提出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在2020年6月,购买方已通过居间方明确告知被上诉人后续货物不再购买,案涉《销售合同》第二笔款项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案涉《居间合同》约定“乙方在促成甲方与客户买卖交易等业务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努力,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居间成功,甲方按每批次决优数量为乙方结算服务费,以销售合同实际执行为准。”该案,第一批货物已经完成交付,应当认为针对该批货物上诉人已履行居间方义务,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第一批15万人份剩下的50%居间费用。其次,被上诉人存在过错,致销售合同履行不能。在履行《居间合同》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努力,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承担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居间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的支付以居间成功为前提,并对居间成功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条件之一为被告收到购买方全部货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此,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庭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本案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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