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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孩童争斗,侵权损害赔偿应向谁主张?

发布者: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2021年02月04日 10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引言】

由于未成年人的活泼天性,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几乎是防不胜防。天性好动而自制及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的孩子难免会惹出事端。近年来,因校园活动引发的伤害事故常有发生,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本期,于律师浅谈如何在校园伤害纠纷中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李**,男,20071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小学学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理人:李**,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律师,天津XX律师。

被告:利**,男,20078月22日出生,天津市河西区**小学学生,住天津市河西***

法定代理人:利*,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尤**,系原告之

案情概述:原告李**与被告利**同为天津市河西区**小学在读学生,二人在校期间因纠纷引发争斗,被告利**用拳头击打原告李**鼻梁,致其右侧鼻骨骨折。经医院诊断,原告李**右侧鼻骨骨折,后虽学校出面调解,但是被告拒不配合,被告利**父母对此事置之不理,委托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代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补课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933.03元。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此次伤害被告利**承担损害责任的90%,原告李**承担损害责任的10%,因此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利**、利*、尤*赔偿原告李**医疗费5339.7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利**、利*、尤*赔偿原告**护理费3100.95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利**、利*、尤*赔偿原告李**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利**、利*、尤*赔偿原告李**营养费2000元;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利**、利*、尤*赔偿原告李**交通费387元;六、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

本案法律关系简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能够胜诉关键在于证据确实充分,发生伤害事故,应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对于孩子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尽可能留存证据。本案中,本律师及时建议申请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李**护理期为三个月,因此,法院在此事实基础上进行了判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校学生基本都是未成年人,自己没有能力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应由其父母承担监护责任。

【本案结语】

发生伤害事故,应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对于孩子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尽可能留存证据。对于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太大的,可以自行协商或调解处理,对于无法自行协调处理的,则可以提请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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