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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拖欠工程款,和解之后又失信,律师支招成功追回107万欠款

发布者: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2020年10月20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顾**,男,1973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公司,住所:天津市***

案情概述:2005年至2007,年期间原告承揽了被告水暖电、装修、管道改造及维修工程,工程总计为190余万元,被告已支付298493元。双方于200711月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尚欠工程款1634529.71元,该款应于20096月底付清,但被告截止到20096月底尚欠989529.71元。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89529.71元,并赔偿利益损失113573.58元,共计110310032.9元。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89529.71元及赔偿利息损失80470.29元,总计为1070000元。被告于20098月24日给付原告600000元(原告同时解除对被告诉讼保全)。20099月至11月每月底前各给付120000元,200912月底前给付110000元;二、上述款项被告如有一期逾期十日给付,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欠款;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律师说】

本案法律关系简单明确,欠款事实清楚。双方既已签署《和解协议书》,则双方均应当严格恪守,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却在委托人撤诉后不按约定清偿其欠款,甚至最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及时有效的维护委托人利益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因委托人是个体工商户,法律知识较少,便完全依靠律师依法维权。委托人希望尽快回款,但因业务上的合作需要,委托人并不希望因本案而影响生产经营。针对上述情况,本律师及时督促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确保债权得以顺利执行,另一方面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意向,在本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双方达成上述协议,争取了最大利益。需要指出的是,本律师对协议书提出修改建议,内容为“上述款项被告如有一期逾期十日给付,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欠款”,法官经被告同意采纳了该意见,这样就避免了再发生违约,委托人多次申请执行之累。

【本案结语】

在拖欠工程款案件中,双方为维持后续合作关系经常趋向于达成和解,但是后期往往还会出现违约的状况。因此如何在协议书中保证协议书的按期履行至关重要,因此律师可以与法官沟通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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