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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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抢劫案件看辩护律师的缺失对判决的消极影响

发布者:吴之成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467人看过


/中国刑辩专家: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按:本律师在201252日接受委托之后不久即写下此文,预测经本律师辩护后,本案将有一个比6-8年更好的判决结果。同年529日,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对谢某保案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谢某保三次抢劫指控中有两次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而谢某保被判之前的同案犯谢某堂、谢某平、谢某雪、谢某秒等人在1996年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12年、10年、10年、8年有期徒刑(指控事实完全一样,但四被告人在当时均未聘请律师)。这一案例充分说明,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并不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2012年52日,谢某保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2012]刑字第06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53日,本律师前往新化县人民法院将本案案卷材料全部复印到位,54日至7日,经对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分析后发现了一个惊天秘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新检公诉[2012]131号《起诉收》指控谢永保犯实施的三次抢劫案,均是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1996)新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但纵观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谢永保只实施了一次!其中,检察院指控谢永保1995年正月抢劫拖拉机司机的那一次,只有被告人谢建堂在两次供述中提到了谢永保的名字,而且谢建堂在第二次供述中讲的是模棱两可的表述:“不知是谢元平还是谢永保参与了”,除此之外,没有受害人的报案记录,没有受害人的询问笔录,亦没有现场勘验笔录,由此可见,新化县人民法院19963月审理此案时,本不应认定谢永保抢劫了拖拉机司机的事实成立,但因1996年谢永保尚未归案以及当时被抓获的四被告人谢建堂、谢元雪、谢元平、谢元秒均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才导致了这一错误认定。而检察院指控谢永保19952月抢劫东风牌货车司机的事,虽然以前的四被告人当中有两人讲到了谢永保参与其中,多了一人,但这四被告人对抢劫的时间、抢劫的地点、抢劫的金额、抢劫前的拦车行为、抢劫后的分赃等均各执一词,不能有机统一起来,亦没有受害人报案,没有受害人陈述,没有现场勘验笔录,由此可以看出,新化县人民法院1996年认定谢永保抢劫了这一次亦是错误的。可想而知,如果这一次谢永保没有请本律师为其辩护,那谢永保的结局亦应当与谢建堂差不多,这正如本律师与本案主审法官曾庭长在复印材料之后交流的一样,谢永保的刑期可能是6-8年,但在本律师介入之后,本律师预期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请诸位看官拭目以待,本律师将在第一时间把本案判决书的扫描件发至本律师的博客。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推出一个结论,在各被告人均未请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情况之下,各被告人除了本人最清楚自己所做的事之外,对其他的事情因为信息闭塞和缺乏庭审应对能力等原因,他们在法庭上只会机械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说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而当法官或公诉人进一步追问异议存于何处时,亦因庭审时的紧张、恐惧心态或者言语表达能力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而无法和盘托出,这势必会导致法官在做出判决时不会深入地考察每一个案件的细节以及案件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特别是在当今法官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之下更是如此,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的判决与检察院的指控基调保持一致的根本原因,而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则将隐藏在指控事实背后的真相展露无遗,从而引导法官进一步思索判决的合理性与公正性,这也就是为什么经本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大部分都取得了一个良好的判决结果的内在原因。本律师通过这一亲身承办的案件,旨在说明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起着其他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当今公权力无限扩张和泛滥的时候更是如此,希望每一个被告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家属重视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当中的积极作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珍惜每一个被告人的自由与生命。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2年59

 

吴之成律师语录:刑事辩护律师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是万万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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