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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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字之差损失17万元

发布者:单建国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06人看过


一字之差损失17万元

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  单建国

-----本文发表于 200429日中国建设报第8 ,今已做法条更新

 

  “定”与“订”两字有何区别?恐怕很多人都说不清。但一起案例告诉我们:说不清不行,在这个案例中,这一个字的价值17万元。

 这是多年前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例。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有效的经济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具体情节在此暂且省略。由于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合同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的诉讼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在合同签订后,甲方给付乙方‘定金’17万元,合同履行后,‘定金’可充抵甲方的应付款。”甲方在签约后立即交付了17万元“定金”,但乙方在收取“定金”后,无故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乙方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方请求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甲方交付的17万元“定金”,即3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也做了与此相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乙方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其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自然应当依法双倍返还“定金”。从这一点看,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应当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也就是说甲方肯定能够胜诉。

 乙方接到起诉书后,自知理亏,于是在开庭前主动提出与甲方调解。乙方的调解方案是,要求甲方放弃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并同意在返还甲方17万元“定金”的同时,再适当多返还一部分。但甲方仍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因乙方最多只同意返还到30万元,故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如期开庭。 

乙方代理律师经过认真仔细的调查,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一定瑕疵,并据此在开庭时提出了乙方只应当返还17万元而不应双倍返还34万元的答辩意见。其理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中所指的是“定金”,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却是“订金”。虽然“定金”与“订金”的读音相同,意思也有相近之处,但法律中规定的应双倍返还的是此“定金”而非彼“订金”。最后,乙方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只判决乙方返还甲方17万元。

“定”金与“订”金这一字之差,造成甲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判决结果相差17万元。乙方律师在本案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并非只有律师才能发现这些细微的问题,也并非所有的律师都能够发现这些细微的问题,发现这些问题需要的是细心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同样,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严谨,一字之差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注意:因本文创作、登报时间均为《民法典》出台之前,因此本文中涉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均已经失效,现更改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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