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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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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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发布者:曾文昱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私人律师 |3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与B公司等土地使用权主体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A支付租金B提供土地予A使用。A依约支付租金后由于土地政策等原因导致涉案土地迟迟无法交付使用,且土地所在地C政府根据自身职能对涉案土地使用作出了重新调配,A公司以C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确认C政府作出的土地重新安排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不是C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裁定驳回A公司起诉。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成立土地租赁关系,但是由于A公司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土地,A公司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并未完全履行,因此A公司只应享有相应合同债权而非物权。由于C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对涉案土地的物权作出处分,鉴于A公司不享有任何物权且A公司的租赁合同并未得到完全履行,因此C政府的行政行为并未对A公司权益产生实际受损,因此A公司并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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