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代利|时间:2022年03月14日|7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被告:朱某。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劳务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受理后立(2022)川****诉前调XXX号案,转为正式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代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6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利息(以未付款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金额为1481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在西藏为被告做工程,2015年12月9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尚欠原告6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来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请。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支付原告张某劳务费60000元,此款从2022年3月起,在每月的30日前逐月支付10000元,至付清时为止;
二、如被告朱某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原告张某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5元、保全费768元,共计1603元,由被告朱某承担,此款原告张某已垫付,自愿同意在执行中一并由被告支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原告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告通过视频在线确认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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