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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却不能“继续履行”?

发布者:李守尧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4日 8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B公司担任管理岗位,并对工资及试用期做出明确的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A认为B公司给其安排的管理岗位不符合招聘信息。拒绝依据合同提供劳动。双方对此事未能协商一致。B公司随后向A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不符合任命条件,但此时试用期已过。

A将此事诉诸法律,要求B公司按照A要求的岗位对其任命,并参照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工资进行补发。

该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在诉讼期间A扔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履行。法院认定A应当依照劳动合同履行,其主张的职位并无依据,B公司实际也并不存在该岗位,工资约定明确不存在少发。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A违法解除赔偿金。

双方的信任基础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关键

虽然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然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可实际执行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可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是否可接受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是否可协商一致,乃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任程度、矛盾激化程度等

存在下列情况的时候,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或者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的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

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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