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鏸元律师
张鏸元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辽宁-大连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用工常见问题汇总(大连)

作者:张鏸元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5次举报


目前,全国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国难当前,全国人民团结一致,齐心抗疫。突发的疫情使我们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也遇到很多困惑,对此,国务院人社部及各地政府部门及时下发了文件,对抗疫时期企业用工、劳动者复工给出了指导意见。

 

20201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1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020126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1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根据以上相关政策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大连市企业劳动用工常见问题给出以下参考意见:

 

1、  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上班,工资怎么算?

 

春节法定假期其实只有3天,即125日、26日、27日(即初一到初三),其余4天属于调休。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如果125日、26日、27日工作,一般不安排补休,应直接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如果其余4天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延长假期:即131日,21日,22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2、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目前各地标准并不一样,大连的政策如下:延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但可优先选择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按休假规定支付工资。若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了正常劳动,应依法正常支付工资。

 

不受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例如:企业在23日到27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正常支付工资,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28日和9日(星期六、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企业应正常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治疗无所工作的劳动者,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  因政府封锁疫区或从外地返回大连后采取自行隔离14天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能视为旷工吗?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不能视为旷工,工资参照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但可优先选择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按休假规定支付工资。若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了正常劳动,应依法正常支付工资。

 

5、  因延迟复工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无特殊情形下,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6、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确实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7、在预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如何认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等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疫情期间,企业可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符合《劳动合法》第四十一条的法定情形,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问题分为疫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复工后,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能否能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回答。

1)、疫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延迟复工期间占试用期的大部分或者延迟复工期间对于劳动者的考核有着重要的影响等类似情况,则应当将延迟复工期间从试用期中扣除,实现有效考核的目的,而不能仅仅因为延迟复工期间没有业绩等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复工后,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企业复工应当满足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要求的必备条件。其次,满足复工条件的,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特殊时期,尽量采取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原创文章,未经作者授权不得转载。

张鏸元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家“985”重点大学法学院,现系大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优秀普法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