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发生出租人以断水电的方式,“逼迫”租客缴纳房租,因而给租客造成损失的情况。
对此,《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注意此处是指物业服务人,而不是出租人。也就是说对于出租人是否可以用断水断电方式催交租金,法律是没有明确禁止的。通过上海市的案例看,实践中也认可承租人在此期间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断水电期间的全部租金的,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
1、有租赁合同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出租人可以通过断水电催收房租的,那么出租人是有权利停止供水供电的。但是出租人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尽量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并且告知断水电的时间。给承租人一定的应急准备时间,比如发放书面通知单、通过EMS邮寄、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到位。可以多次(2次或2次以上)通知并保存好通知的证据。通知到位之后,承租人仍不交房租的,才可以断水电。出租人的断水电的时间尽量缩短,以免给承租人造成巨额损失,导致在此期间的租金得不到全额的支持。
2、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逾期支付房租,出租人可断水断电的,作为承租人应当及时的按约支付房租。如果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纠纷,产生了损失的,也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如果收到房东断水电通知后,应当积极支付房租或者采取应急方案。收到书面通知后仍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最后产生的损失将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总之,租赁双方遇到问题应当积极解决,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诉讼,千万不能一意孤行,意气用事,否则将使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双方矛盾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