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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申请书

发布者:吴德令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12973人看过

不予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住:广西桂林市*******。

请求事项:

请求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作不予起诉申请人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局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申请人现提出贵院不予起诉决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较小,且为夜间驾驶,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申请人的吹气酒精含量为80毫克/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20毫克/毫升,属于刚达到醉酒驾驶立案的标准,且申请人为夜间驾驶,当时人流量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二、申请人为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而主动停止驾驶,主观恶性很小。

申请人因中午参加同学聚会,夜间家里有急事,但申请人一时又找不到代驾,也打不到车(跨省,即从湖南省永州市到广西桂林市)的情形下,便抱着侥幸的心理驾驶。

但申请人一直保持清醒的头脑,将开出一段距离后,申请人仍觉得不妥,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便主动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休息,避免了事故的发生,降低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可见,申请人的主观恶性很小。

三、申请人的酒驾行为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

申请人主动停止驾驶车辆休息,在休息过程中被警察发现,申请人积极配合警察做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没有造成任何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社会危害性很小,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贵院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四、申请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

事情发生后,申请人没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而是一直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及开展相关工作,申请人已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且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五、申请人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从未有违法犯罪的记录。

申请人此前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一直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经过教育后,再犯罪的意愿及可能性极低。

六、本案系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小。

相较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性犯罪,本案系非暴力犯罪,且没有发生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很小。

综上,申请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申请人请求贵院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为其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对申请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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