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是理所当然,但生活中,常常遇到业主以未入住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等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也是绞尽脑汁,想尽各种办法包括常见的停水停电等方式向业主催缴物业费。
但《民法典》生效后,物业公司不能再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该规定体现在第944条第三款规定。
那么物业服务企业该如何维权呢?《民法典》第944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故物业公司只能采取催告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催缴物业费。我们知道,诉讼或仲裁不仅耗费的时间较长,且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如提前预交诉讼费,委托律师还需支付律师费等),那么物业公司该如何尽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呢?建议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如业主不支付物业费导致物业服务人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催讨物业费的,为此支出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