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父亲李某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09年4月15 出生,取名李甲。2011年7月20日,原告父亲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满18周岁。”但离婚后,被告分文未付抚养费,原告于2018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126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被告的辩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辩解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抚养费的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有别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其实现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兜底条款规定:“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抚养费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