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祯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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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资建桥本为造福家乡,却为何被人告上法庭?

发布者:徐祯禧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医疗纠纷 |454人看过


审理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众人抱薪者
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投身公益的人
又怎能因善举而得咎?
不使热血变凉
勿让奉献受责
这是法律的导向
也是正义的遵循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8日上午6:50分左右,朱某骑电瓶车从盐都区秦南镇盛华村去往民强村上班。7时左右,朱某在盛花村迴龙桥上撞到栏杆,掉入桥下。大约20分钟后,朱某骑着电动车自行回到家中,开始还有意识,但在其换衣服的过程中逐渐意识模糊、口齿不清,随后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家属根据桥梁边所立功德碑所记载的捐赠名录,将三名主要捐资人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建后的迴龙桥完全可以满足正常的安全出行,朱某非正常骑行,因自身原因撞向迴龙桥引桥栏杆受伤死亡,其责任应当自负。原告以部分捐资人为被告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抗日战争时期,为阻挡日军下乡扫荡,原建于盐城地区东涡河上的迴龙桥被拆除。2015年,江苏盛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部分村民自愿捐资重修迴龙桥。迴龙桥的重新建成,既改善了当地的交通,又是对抗日战争胜利的纪念,是值得弘扬和尊崇的善行善举。本案中,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驾驶不当导致死亡,其家属却将热心公益的桥梁捐赠人诉至公堂,不免令人寒心。
  本案裁判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果断认定捐赠人并非管理人,捐赠建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亦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系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捐赠人无须对死亡结果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判决消除了民众对公益捐赠"捐不捐"的担心和顾虑,重申了严格正确适用法律,绝不能以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适格主体承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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