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祯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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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催收高利放贷入刑

发布者:徐祯禧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637人看过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修正案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完善非法集资犯罪规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
        本次修正案新增加一个条款,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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