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祯禧律师

  • 执业资质:1320420**********

  • 执业机构: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抵押担保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公司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

发布者:徐祯禧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747人看过


       夫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夫妻公司大多是从其他夫妻型经济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家庭小作坊、家庭型合伙企业等)发展而来。

       概括而言,夫妻公司往往表现出如下三个法律特征:首先是股东出资的特殊性。夫妻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股东出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股东关系的特殊性。公司的股东是夫妻二人,相比一般公司,股东之间的身份更加紧密,利益上存在高度一致;最后是公司治理的无序性。夫妻公司通常股权结构简单,公司治理不完善,由夫妻共同或一方控制日常经营,内部无监督,外部缺制约。

       对于原生型的夫妻公司,股东出资时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直接视为一人公司,对于衍生型夫妻公司,则要根据具体个案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

       现代家庭中,夫妻是家庭的核心。由于受到我国婚姻家庭习俗的影响,夫妇一体、夫唱妇随的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夫妻公司中得到了淋漓尽致地体现,股东之间的独立人格趋于一体。夫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制约力是相当低的,或者可以说正常情况下是不存在的。《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模式、利益制衡机制等,均被夫妻股东意思表示的高度一致所打破。加之,夫妻公司极具内部化的经营方式,公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也更为隐蔽,尤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的风险也更高。

       夫妻公司虽然在形式上不属一人公司,但将其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从而适用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司法的逻辑,对于规范公司治理机制、限制股东滥用权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更加有益。

       夫妻共同财产在持续期间不能分割,应视为整体。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可分割,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除发生特定情形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夫妻公司股权出资外观表现为复数股东,夫妻共有股权在主体上具有非单一性,但是实质上夫妻双方持有的股权在夫妻公司上的来源同属一个“实体”,夫妻一方所持的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