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中特别的劳动法信息之三
2011年最新版工伤保险条例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部分特别需要注意的,一般人容易理解错误的地方:
一、工伤申请时间: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般按相关规定申报;特别之处在于:单位未申请工伤的情况下,员工申请工伤的时间或者说时效是多长时间
?第十七条规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很多时候,员工在申请工伤的时候容易搞混即往往认为是伤好后一年,这个跟人身伤害不一样,人身伤害是伤好后或者说最后一次看病后一年。
举例:
2013年2月1日,甲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住院6个月。那么他最迟什么时候可以打交通事故的官司要求赔偿?如果单位未申请工伤,那么最迟什么时候个人应该提出工伤申请?答:1、甲可以在出院后或者说最后一次看病后一年内提出交通事故赔偿;2、甲必须在2014年2月1日前提出工伤申请,如果本人无法提出的,则可以由其亲属、代理人等提出申请;上述情况从法理的角度,前一种可以使用时效的中断,后一种是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
二、对于意外受到伤害的理解:
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也就是,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则不能认定,与履行工作无关的也不能认定工伤。员工违法采取暴力的,导致自身伤害的,不能认定工伤。
三、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点规定: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
所以,肯德基、麦当劳等喜欢用在校生的实习,一般发生纠纷,还不能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发生伤害事故也只是按人身伤害处理,所以,在用工风险和成本上大大的降低了。
第十三条规定,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作为当事人,并可视案情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及违法转包、分包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撰稿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丁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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