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桂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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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银行存款证据如何收集

发布者:邸桂云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1125人看过

离婚财产分割中存款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存款的相关证据的收集对于维护合法的夫妻财产权利至关重要,因此下文对于夫妻存款的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分享一下。

一、共同存款的认定

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一般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 婚案件中处理。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调查开户以来的存 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 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100多元,但在1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 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虚分的份额。

二、如何调查对方的存款

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途径为:(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可能只知道银行账号,但是不知道在哪个银行及具体的储蓄所开立的,此时,可根据银行账号向各银行的客服咨询热线查询。有聪明的当事人,还能猜到对方的银行密码,那么在电话中就能查询到对方的银行存款余额。当事人可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

第二种,通过法院查询。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大多数银行完全拒绝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进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法院。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有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 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 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三、法院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

如果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务必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印“存取款明细清单”。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会查账号的余额。若在调查之前存款人已将大笔存款 转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细就不会发现,申请人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在申请法院调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明打“存取款明细”字样。如果法院没有打 印,只提供余额,则是法院工作有缺失,申请人仍有权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这样,才能防止共同财产的遗漏。实践中,个别法官在当事人提交了申请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后,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账号,而且还一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的开户行,否则,拒绝为当事人调查。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凭着银 行唯一的开户账号,查清该账户的开户行及具体信息应该不是问题,过多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无法自行收集的信息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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