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桂云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处理意见

发布者:邸桂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694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实际案件中,如果饲养的狗,马,羊宠物或者牲畜等处于散养的状态对人造成损害,不管是撕咬伤、撞伤或者摔伤一般都认定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若有证据证明伤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动物饲养人可以免除责任,但是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举证对于饲养人和管理人来说很困难,因此此类案件一般处理结果是判决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