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桂云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邸桂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479人看过

本案是构不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要求医院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成功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判决的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朝民初字第32467号

原告王文芝, 委托代理人邸桂云,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航总医院

原告王文芝(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民航总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凤强、邸桂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亮、孟祥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9日,原告感到左侧腰部剧烈疼痛,当天下午到被告急诊科就诊经B超检查被诊断为:左肾中上集合系统增宽,结石?经急诊科医生开出排石药物回家口服观察治疗,并告知3日后复诊。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在身体无任何不适的情况下去被告泌尿外科复诊,经CT检查被诊断为:左输尿管结石(中上段点状结石),被告建议原告住院立即手术。2012年6月21日,原告开始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住院当天,被告承诺6月21日手术,6月22日就可以出院,手术1个小时就可以做完,手术名称是:经尿道输尿管肾盂镜取石术。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同意了被告做手术治疗结石的建议。事实上,原告4点左右进的手术室,晚上9:40左右才出手术室,并且在晚上7:40的时候,医生再一次让原告的儿子王化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术后经过多次询问,原告才知道6月21日第一次手术失败,后又做了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左)和开放输尿管膀胱吻合术,手术后原告不但没有解除疼痛,反而受到病痛的煎熬,在医院住了漫长的62天,而且在2012年8月22日,原告出院时病痛并没有消除治愈。原告谨遵被告医嘱在术后月后3个月于2012年10月底去被告泌尿外科拔除左输尿管D-J管后一直发烧达38.5℃左石持续数日之久。原告及家属多次去被告处要求查明病情并予以治疗,都被被告拒绝说:此乃正常反应。原告无奈于2012年11月11日去朝阳区人民医院,被诊断为:输尿管结石,左侧输尿管损伤,左输尿管支架管取出后感染。因无床位,医生开处方在医院购药后回社区医院门诊输液,但治疗效果不佳。原告术后的疼痛不但没有缓解,而且身体健康状况日益恶化,2013年1月8日因左输尿管严重感染引起肺部感染及心脏瓣膜病,为了保命不得已先后在阜外医院治疗好转后,在协和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心脏瓣膜病,2013年3月5日去协和医院检查发现原告的左肾积水,左输尿管梗阻,左肾功能基本丧失。总之,原告在被告处只是临床诊断为:左输尿管中上段结石(点状),但被告对原告实施治疗的过程中,原告的医生严重违反了医疗技术规范和原告的知情选择权,致使原告的病痛不但没有治好,反而加重了原告的病痛,导致一系列的并发症,并且在治疗失败后被告未给予原告积极治疗最后感染导致心脏瓣膜病和左肾功能丧失。因为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上的巨大伤痛。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医疗费8万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3、误工费2万元;4、护理费1万元;5、营养费1万元;6、交通费1万元;7、残疾赔偿金437628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109407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10、住宿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病入被告处治疗,被告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应尽到谨慎的义务。被告虽否认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被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左肾功能损害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原告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该鉴定系通过合法途径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且鉴定人出庭回答了双方的质询,无有力证据推翻上述鉴定结论,故本院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予以采信,被告应根据其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及朝阳医院等处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既包括对肾功能损害疾病的治疗,也包括对心脏瓣膜病的治疗,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心脏瓣膜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的医疗过错可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促进其疾病的发作。考虑到上述因素,被告亦应适当负担原告已经花费的关于心脏瓣膜病部分的医疗费用,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责任比例,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5万元。原告提交的部分医疗费票据无医院印章,无权要求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民航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芝医疗费五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零五十元;误工费五千元;护理费六千元;营养费二千元;交通费一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残疾赔偿金二十三万六千六百零六元二角;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