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对于受案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情况,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上述73条明确一个概念,也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出具是交管部门应尽的职责所在,如果交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出具事故认定书的,那么即可视为违法行为。但对于交管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是否违法,还需考虑如下一些情形:
01 是否在法定的事故认定书制作时限内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肇事者逃逸的案件中,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注意:查获肇事车辆的肇事者的时间可能是未知的,为此,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也未知。
3、需要检验、鉴定的案件,此时,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02 当事人是否申请出具
对于逃逸的交通事故案件,如果案件尚未侦破的,那么事故认定书将会没有固定的制作出具期限,此时,需要受害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即要求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到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对于依申请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已查明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在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时,确定受害人的责任;如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则确定受害人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