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中圣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4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杨某驾驶机动车,搭载乘客陶某,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曲沃路进闻喜路北约5米处时,因杨某未靠边停车,陶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打开车门,车门与正常驾驶非机动车行驶的原告发生,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杨某与陶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是否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数个侵权人存在共同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就杨某和陶某的各自行为而言,杨某未按规定停车以及陶某在未仔细观察的情况下打开车门的行为均已违反相关交通安全法规,主观上都未能尽到自己作为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各自均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就双方过错的共同性而言,共同过错的基础在于各共同侵权人对于可能的损害后果在主观上存在一致的认识。本案中,杨某、陶某在进行停车、下车的行为之前,对下车的位置必然进行过交流确认,并一致同意。而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在未靠边停车的情况下停车下客对车外过路人员造成一定的风险,但双方显然均自信能够避免,故双方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根据商业三责险的一般原理及保单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对于交强险限额以外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应当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本案中,杨某系涉案机动车的合法驾驶人,人保上海市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对杨某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而如前述,杨某、陶某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连带责任人对外须就全部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内则可以在清偿债务后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故对于本案中无过错的原告而言,杨某的侵权责任范围应当是交强险限额外的全部损失,人保上海市分公司亦应据此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进行赔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共同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为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对外责任是指对受害人的责任,对内责任则是指数个侵权人内部之间的责任分担。而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应指共同侵权的对外责任,而不是共同致害人之间的责任份额。同时,由商业三责险对连带责任进行赔偿也符合交通事故当中保护非机动车受害人的一般价值取向。综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意见或建议:
对于复杂交通事故的理赔往往时间漫长且存在多重法律关系,而律师在这方面则是经验丰富,不论是理赔数额还是责任的比例都能快速厘清。
如有以下状况,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1、对交警认定责任不满意。
2、不知道诉讼主张赔偿款需要哪些证据。
3、怕留下后遗症,后续无人问津,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4、赔偿款项是由保险公司支付,担心拿不到钱。
5、对方逃避责任,不愿意承担赔偿的行为。
6、非医保用药不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