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北京交警近日发布微博通报,3月20日17时许,在北京五环主路石丰桥北侧,21岁的男子陈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高速追逐代某(男,40岁)驾驶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在驾车时存在“追逐竞驶”行为,且造成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4月1日,陈某已被石景山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飙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飙车”行为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可能,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主要介绍下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而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了增加,一是将“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规定运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二是增加了车主、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如果失职负有直接责任的,与驾驶人构成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将以上四种行为入罪。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本文案例中的客观行为就是陈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上述四种行为会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三、如何认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驶是《刑法修正案(八)》创设的一个新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中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追逐竞驶”。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尚不能认定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包括以下情形:
1.酒后、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
4.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
6.多人或多次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公共恐慌
8.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9.因追逐竞驶或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10.因追逐竞驶发生事故但未构成交通肇事罪,或驾驶营运车辆追逐竞驶等其他情形
【陈律师说法】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已有九年,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刑罚遏制危险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再次呼吁大家,对这些危险驾驶的行为高度警惕,引起注意,不要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误踩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