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热点新闻
2019年12月2日晚,辽宁省沈阳市某小区深夜建筑物外墙突发大火,虽经过3个多小时的全力扑救未发现人员伤亡。有关人员表示,由于离楼体最近的消防通道被停放的车辆堵塞,未能及时在初期阶段控制火情,导致几分钟内火就蹿到了楼顶。但堵塞消防通道的车主却说“楼上着火跟我有关系吗?”
无独有偶,2020年第一天,重庆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突发火灾,火势从2层一阳台起,并迅速蔓延至顶楼30层。楼上火势汹汹,楼下也是十万火急,消防通道又被私家车堵了,现场有十多辆消防车被堵在路口进不来。重庆人脾气的火爆、火辣展现,在楼下的居民迅速围拢过来,合力将占道的私家车或者抬走或者掀翻!
02堵塞消防通道涉及的行政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中,80%以上都有消防通道堵塞的状况。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罚款500元与可能造成的损失严重不成比例,其所能起到的震慑效应可想而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参照这一条款,一定程度上可加大对违反消防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但这一条款的适用前提是要阻碍消防车通行情节严重,现实中,仅是阻塞消防通道而认定为该行为比较困难。此外,与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造成的损失相比,拘留处罚力度还不够大。
03堵塞消防通道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认定更为严格,对车主个人而言,只有在停车占用了消防车通道造成重大事故,才可能因危害“危害公共安全”承担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04 自发掀翻堵塞消防通道私家车的普通群众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从当时的火灾情况来看,群众掀翻车辆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损坏财物的刑事责任,同样也是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成立条件为:(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结合案例,在火灾面前,深受火灾侵害的巨大财产人身权利与私家车主的财产权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人员及房屋等财产尽快得到消防救助,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私家车这一较小的权益,让消防车顺利同行。
此外,《北京市消防条例》、《海口市消防条例》等都明确规定了“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值得借鉴。
05 业主停车阻塞消防通道,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在发现消防通道被阻塞后,理应采取劝说、信息上报、举证责任等措施有效措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但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导致延误灭火,扩大了火灾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陈律师说法】
堵塞消防通道已成为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解决堵塞消防通道问题是不能总是靠火灾发生时的民众的合力掀车解决的。国家应当立法、修法提高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堵塞这一常识成为不可突破的法律底线。同时,也需要物业公司、居民的共同努力,让生命通道能够始终敞开、常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