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江**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江**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敏,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江**一部刑诉[20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基锋、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陌陌、微信等交友软件,将自己虚构成导演、导演助理等不同身份,以招募演员进行拍摄为理由,对被害人蒋某、张某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53500元,其中蒋某被骗38500元,张某被骗15000元。被告人张某将上述骗来的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至今,被告人张某未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的证言,被害人蒋某、张某的陈述,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陌陌、支付宝等交友软件和支付平台,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诈骗数额达人民币53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明与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诈骗犯罪所得,应予退赔。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电信诈骗刑事犯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蒋某385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陈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