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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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作品被传播,应该怎么办?

发布者:陈敏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4日 1005人看过 举报

2022-07-14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闵,某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上诉人关联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漫画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C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总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雅静,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某、被上诉人某C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3154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上诉请求:对证据进行质证鉴定;如鉴定有事实侵权请求降低赔偿金额。事实与理由:怀疑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请求第三方鉴定。由于我方发布文章有删除文章习惯,内容早在此前删除,无法确认稿件内容。但近日查看工作记录,虽有同篇文章标题,并无图片抓取记录,怀疑我方编辑人员仅参考文章标题,内容进行改编,并无抄袭图片事实,请求质证和第三方鉴定。如鉴定为事实侵权,请求按为对方带来实际损失和我方情况判定赔偿金额,一审判决金额过高。庭审中,A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申请鉴定。

尹某、C公司辩称,坚持一审判决,不同意A公司的上诉请求。

尹某、C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公司连续48小时在其5个微信公众号“东方历史风云”(微信号:×××)、美文洞见(微信号:×××)、经典人文悦读(微信号:×××)、中西神秘大事件(微信号:×××)、环球悦读文摘(微信号:×××)(以下简称涉案微信公众号)首页上向尹某赔礼道歉;2.判令A公司赔偿尹某、C公司经济损失22500元、律师费1500元,以上共计2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尹某、C公司在本案主张权利的是与猫有关的15幅系列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漫画)。

尹某、C公司提交的15份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涉案漫画的登记机关为河北省版权局,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尹某,登记作品名称分别为《歪理猫漫画--22》《歪理猫漫画--014》《歪理猫漫画--023》《歪理猫漫画之花难养》《歪理猫漫画--26》《歪理猫漫画--21》《歪理猫漫画-30》《歪理猫漫画-13》《歪理猫漫画-16》《歪理猫漫画-20》《歪理猫漫画-19》《歪理猫漫画-25》《歪理猫漫画之金钱如卫生纸》《歪理猫漫画之人生,笑笑而已》《歪理猫漫画--18》,登记号分别为冀作登字2019-F-02751、2019-F-02727、2019-F-02696、2019-F-05135、2019-F-02736、2019-F-02750、2019-F-02728、2019-F-02746、2019-F-02753、2019-F-02749、2019-F-02748、2019-F-02735、2019-F-05141、2019-F-05138、2019-F-02754。

根据尹某与C公司共同签署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尹某授权将其已经创作和即将创作的全部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双方均可单独行使转授权。维权的权利由双方共同享有。授权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尹某、C公司提交站酷网、《法制晚报》页面打印件及书籍《猫言猫语》的版权页及内容页显示,尹某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0年8月27日、2010年8月1日、2011年4月12日发表了上述作品。

尹某、C公司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侵权页面截图显示:取证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A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和16日在其认证的以下5个微信公众号“东方历史风云”(微信号:×××)、美文洞见(微信号:×××)、经典人文悦读(微信号:×××)、中西神秘大事件(微信号:×××)、环球悦读文摘(微信号:×××)中发布同一篇题为“人生歪理,歪的很有道理!非常有才,值得一看!(牢牢收藏)”的文章,使用了涉案15幅漫画作品。文后有“这些‘人生歪理’,太犀利,太有道理了,且与我们息息相关!值得发给每位中老年朋友好好领会!如果你在看的时候,也觉得赞同的话,不妨给我们点上一个,并把这15张图片送给朋友们。”的字样及推广栏目“小编为你精选好物,点击下方标题查看”。

A公司提交涉案微信公众号后台数据截图显示,涉案文章发布时间分别为2021年3月15日、16日,文章收入分别为0.4元、0元、0.08元、0元、0.01元。

一审庭审中,尹某、C公司确认涉案作品已删除。

另,尹某、C公司为证明尹某及其作品的知名度,提交了新华社APP刊登尹某作品、“站酷网”及微信公众号“C”的网页打印件。

上述事实,有作品登记证书、样稿、作品发表截图、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可信时间戳取证证书、侵权页面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涉案漫画在相关网站、书籍中的署名情况以及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尹某为15张涉案漫画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且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可以确认C公司经尹某授权,与尹某共同享有15张涉案漫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利。

A公司未经尹某、C公司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漫画,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且未署名作者,侵害了尹某、C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了尹某的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A公司辩称网络抓取无法确定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故无主观侵权故意,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使用涉案作品时,应审查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情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一审诉讼中,尹某、C公司确认涉案漫画已删除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此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A公司使用涉案漫画时未为尹某署名,侵犯尹某对涉案漫画的署名权,对于尹某要求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尹某、C公司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A公司获利的证据,且尹某、C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予以支持:1.涉案作品为以猫为主要卡通形象的系列美术作品,每幅作品中附有相应文字,风格活泼,具有一定独创性;2.尹某作为作者具有一定行业知名度;3.涉案文章中无明显商业推广内容,侵权时间较短,涉案文章流量收入较少。

对于尹某、C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其并未提交律师费发票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A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某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5个涉案微信公众号首页上连续48小时发表声明,向尹某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核实,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尹某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某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某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尹某、某C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三、驳回尹某、某C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诉人A公司上诉请求对证据进行鉴定,如鉴定有事实侵权请求降低赔偿额。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院庭审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申请鉴定,本院对此不再处理。第二,根据本案现有的网页截图、作品登记证书、协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侵权页面截图等证据,尹某、C公司共同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维权权利,上诉人未经尹某、C公司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漫画,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且未署名作者,侵害了尹某、C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了尹某的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三,关于赔偿数额。因尹某、C公司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A公司获利的证据,且尹某、C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系列性、作者知名度、侵权影响及获利可能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依据充分,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虽上诉请求降低赔偿数额,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此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基础知识扎实,法律思维严谨、细致,确保案件最大程度的达到最初设定的目标。在处理刑事案件、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言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1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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