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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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微与杨某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敏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4日 897人看过 举报

2021-08-14

律师观点分析

蒋某微与杨某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晖。

原告蒋某微与被告杨某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某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微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晖向原告蒋某微返还人民币10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某晖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5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原被告是异地恋,未同居生活。在恋爱期间,原告想购买一套房产,被告称自己有购房经验,有熟人,可以交给被告负责购买。原告便将购房事项交给被告处理,原告在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05600元用于购买房产。201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已经结婚,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向原告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晖辩称,被告未欺骗原告感情,也未向原告隐瞒结婚事实。被告购买商铺是经过原告同意的,购房款项原是原告将钱存在被告处的,并不是不当得利;且其中一部分开支属于被告去株洲市生活开支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7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2018年5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当时原告蒋某微在株洲市工作生活。

2018年8月17日,被告杨某晖与陈昭香在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原告向被告转账记录如下,一、微信转账:1、2018年7月23日6000元;2、2018年8月22日500元;3、2018年8月23日10000元;4、2018年9月22日500元;5、2018年10月16日1000元;6、2018年10月16日2000元;7、2018年11月16日4000元;8、2019年1月21日2000元;9、2019年2月16日8000元;10、2019年3月18日4000元;11、2019年4月16日300元;12、2019年4月16日7000元;13、2019年5月15日6000元。二、支付宝转账:1、2018年12月11日10000元;2、2018年12月11日20000元;3、2018年12月11日10000元;4、2018年12月23日3000元;5、2019年2月3日6000元;6、2019年4月12日300元;7、2019年6月16日2000元;2019年8月18日3000元。原告向被告转账共21笔共计105600元,被告杨某晖予以认可。被告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古镇的商铺,买受人为被告杨某晖。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蒋某微提交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一组、《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一组、视听光碟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蒋某微因与被告杨某晖恋爱将工资结余款项存于被告杨某晖,用于以后回本县沱江镇购买商品房。原告蒋某微向被告杨某晖转账105600元是事实,被告杨某晖予以承认。原告蒋某微打款给付被告杨某晖的第一笔是在被告杨某晖与陈昭香结婚之前,其余20笔打款是在杨某晖与陈昭香结婚后。被告杨某晖购买的商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没有以原告蒋某微的名义购买商品房。被告杨某晖用原告蒋某微打款的款项为自己购买商铺行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并没有实现原告蒋某微打款的目的。被告杨某晖应将该款及时返还给付原告蒋某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5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杨某晖辩称原告蒋某微打款中,一部分开支属于被告去株洲市生活开支费用,在规定的举证期内,无证据证实,被告杨某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杨某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微返还105600元。

以上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被告杨某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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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言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1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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