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覃与盘某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湘1129民初1834号
原告:李某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女,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某化
原告李某覃与被告盘某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覃及诉讼代理人陈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盘某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盘某化偿还原告李某覃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6日,被告盘某化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某覃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给付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到期限为3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本息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李某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微信记录一份,拟证明盘某化向李某覃借款及盘某化愿意偿还借款的事实。盘某化未到庭质证。
盘某化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覃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6日,盘某化为资金周转向李某覃借款人民币20000元(其中13000元为现金、7000元为微信转帐),双方约定借款到期为2019年8月26日,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10%计付逾期利息,为此,盘某化向李某覃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李某覃多次向盘某化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某覃与被告盘某化的借款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盘某化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李某覃要求被告盘某化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盘某化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盘某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覃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以上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盘某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陈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