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9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欠付材料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材料款为57500元及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4月1日。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支付货款5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