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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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年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标准

发布者:夏国栋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15441人看过

数据整理来源于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于2018年3月17日发布的《2017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供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侵权等诉讼参考使用。

一、重庆市2018年上一年度城镇及农村居民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93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38元

二、重庆市2018年上一年度城镇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759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936元


(数据来源“http://www.cqtj.gov.cn/tjsj/shuju/tjgb/201803/t20180316_447954.htm”)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均消费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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