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生,北京众某(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xx,北京众某(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xx,女,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徐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xx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xx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2016)琼0106执恢462号案件中拍卖陈xx房产剩余的260万元拍卖款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申请人李xx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xx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xx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2016)琼0106执恢462号案件中拍卖陈xx房产剩余的2600000元拍卖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xx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