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陈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xxx,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xx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田xx,女,x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xxx,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生,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海口市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田xx、第三人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上诉人陈xx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电话通知上诉人陈xx领取《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上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补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陈xx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不缴纳诉讼费情况说明》,确认不予缴纳诉讼费,由本院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javascript:SLC(98761,131))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陈xx已预交的上诉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