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十九中的要求,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其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承担监护、照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照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要求判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判罚过重的要求定罪判罚。
除此之外如今,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护工、护士等等具有照护义务的人,要是对老人有虐待的行为,那么在达到了情节恶劣的成度,也就会构成虐待罪。之后自然会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按照《刑法》中关于虐待罪的量刑标准作出判罚。即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在构成虐待罪的情况下,同时又构成了其他犯罪的话,应该按照判罚过重的要求判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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