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骏律师
张明骏律师
山东-济南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莫名成了公司发起人:侵犯姓名权!

发布者:张明骏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7日 5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某公司在设立时,在原告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原告名义作为被告公司的发起人,并伪造原告签名,签署相关文件。原告未曾参与过被告公司任何事务,未在被告公司任职获得任何利益。被告公司盗用原告的名义作为被告公司股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2.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3.依法判定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经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公司注册材料中原告的签名均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代签。庭审中,冯某自称是原告大学期间的同学,住同一宿舍,两人关系密切,所以才借用原告的身份证注册公司使用,借用时并未告知其用途。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等。根据《民通意见》第141条的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公司借用原告的身份证,盗用其姓名成立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对原告隐瞒其真实用途,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公司使用原告姓名的时间、受益的大小及侵权的主观故意和程度,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一、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涉案工商登记中使用原告的姓名,并向原告口头赔礼道歉;

二、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律师建议与体会:

公民在借给他人使用身份证时要谨慎,以免对方使用他人身份证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甚至触及违法犯罪,给自己工作生活带来不便。

一旦发现有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发生,要及时解决。如果侵权人不配合,建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起诉、报警等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张明骏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中共党员。执业以来,处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纠纷、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