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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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者:张明骏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9日 5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为原告某保险公司沂水办事机构负责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告撤销沂水机构但未与被告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续相关业务仍由被告负责办理,亦未与被告结算报酬。据此,被告向沂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8万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及其垫付的办公经费。2102年12月沂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9.5万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原告不服,诉至沂水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9.5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该案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

       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补偿2.3万元。

建议及体会: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本案经过仲裁,判决,上诉发回重审,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这一漫长的过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张明骏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中共党员。执业以来,处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纠纷、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