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明骏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9日 5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为原告某保险公司沂水办事机构负责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告撤销沂水机构但未与被告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续相关业务仍由被告负责办理,亦未与被告结算报酬。据此,被告向沂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8万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及其垫付的办公经费。2102年12月沂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9.5万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原告不服,诉至沂水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9.5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该案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
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补偿2.3万元。
建议及体会: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本案经过仲裁,判决,上诉发回重审,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这一漫长的过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得到委托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