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向广饶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曹某曾系东营某有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东营某有限公司以非现金奖励的形式将某车辆奖励给曹某,该车暂登记在东营某有限公司名下,但明确约定该车所有权归曹某,且曹某一直对该车占有、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曹某离职后,东营某有限公司强行扣押了该车且拒绝返还给曹某,东营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诉请确认某车辆归原告曹某所有;被告东营某有限公司将某车辆过户到原告曹某名下。
东营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所起诉的涉诉车辆系被告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属被告所有。原告在被告处任职期间占有、使用该车辆不会改变物的所有权。被告为了鼓励部分符合条件的员工,也为了方便工作,统一出资购买了一批车辆,供员工无偿使用。使用期间车辆的损耗及维修等费用,均由使用人自行负担。员工离职或者不符合配备车辆的条件后,被告有权将车辆收回。现原告自行从被告处离职,被告无理由也无义务将自有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原告。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东营某有限公司购买大众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支付价款368900元。2018年1月4日办理了车辆权属登记,车辆所有人为东营某有限公司。东营某有限公司购买该车后交由曹某使用,使用期间该车辆的燃油费、维修及保养费、购买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曹某负担。现涉诉车辆在东营某有限公司处,东营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将该车辆进行了变更登记,将车辆变更登记到东营某橡胶有限公司名下。另查明,曹某曾系东营某有限公司员工,于2021年1月份离职。在曹某离职时,东营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治伟曾作出将涉诉车辆给曹某的口头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