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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何X、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谭文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X、原审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8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8647.29元给原告何X;二、驳回原告何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2429元(原告何X已申请缓交),由原告何X负担804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1625元。原告何X和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各自负担的受理费。”
平安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何X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何X的残疾赔偿金错误。首先,何X的户口本显示其为农村户口。其次,何X提供的银行流水未加盖银行印章,真实性存疑;也无开户行和交易机构,无法反映具体交易地点;银行流水显示绝大部分为网上交易,不能客观证明何X的居住地点。再次,何X在本案事故发生前曾于高明看守所服刑7个月,但服刑地不应等同于经常居住地,因二者的特性不同,法律意义也完全不同。二、何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事故受伤导致收入减少,一审法院按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错误。
何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何X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从2004年开始即到佛山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均是佛山。虽然何X在佛山生活的十几年中有被关押,但其一审提供的驾驶证、银行流水、租房合同、手机卡信息等均能证实其在佛山居住生活多年的事实,不能因其犯罪被关押就否定该事实。
陈XX未陈述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何X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应当按何种标准计算。首先,关于残疾赔偿金。本案事故发生于2018年6月3日,何X一审提交的刑事判决书、租房协议书、手机卡信息及驾驶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何X事发前已在佛山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故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因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间接致被扶养人生活来源减少的赔偿,扶养人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情况直接决定了被扶养人实际所享受的扶养条件,一旦扶养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通常会不同程度地丧失劳动能力,在客观上影响其在正常情况下应当扶养的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因此,在扶养人已经在城镇工作取得收入并以此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之情形下,不宜仅依据被扶养人的户籍性质决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计算标准。因此,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何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其次,关于误工费。虽然何X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本案事故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但如上分析,其在本案事发前已在佛山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且具有正常的劳动能力,故一审法院参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平安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谭文娟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有多年知名保险公司法律诉讼工作经验,承办过的大量案例选编进《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曾被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7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