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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价值1.35亿元的股票和房产进行财产保全?

发布者:李德伟|时间:2022年11月11日|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2018年3月20日与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借款1.35亿元,借款用途仅限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月利率为借款额的10%,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同日肖某等四被告均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肖某等四被告均对上述《借款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3月21日,被告肖某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北京市朝外MEN大厦B座30层的8间房屋,租期为十五年,租金每年100万元,租金一次性支付总计为1500万元。
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通过银行转款1.5亿元(其中1.35亿元万元为借款,另1500万元为被告肖某委托原告将其应收房屋租金划转给某房地产公司的租金)。
2018年6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通运公司均表示暂无力还款。原告无奈起诉至贵院,要求五被告连带给付上述借款1.35亿元及利息、保全费、律师费等。
起诉同时,原告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肖某等四位保证人所持有的某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及兄啊某名下房产合计1.35亿元财产进行保全。
案情经过:
申请财产保全依法需要提供等额财产担保,如让原告短期内筹到计1.35亿元显然是困难太大。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目前已经是原告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通常做法,省时省力,成本最小,效率最高。本案中,正是在本律师指导,原告通过购买上述担保函,顺利提供了申请财产保全依法需要提供的1.35亿元财产担保。
被告到期未偿还上述借款1.35亿元后,因担心被告该笔债务安全,拟立即早起诉并对保证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但在起诉时,因保全价值巨大立案人员顾虑风险较大不愿接受诉前保全,以不符合诉前保全条件为由予以拒绝。
经本律师理论和力争,立案人员同意尽快立案并协调民庭尽快分配办案法官,有办案法官尽快对保证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
因上市公司股票及持有人情况每个人均可上网公开查询,故四位保证人持有的某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律师很快就可以从网上公开信息查询,并打印成纸质材料交给承办法官以便保全使用。
对于肖某名下的房产,因借款签字保证时肖某即向原告提交了其上述28套房屋房产证复印件,本律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得以核实和查询其所有权人、查封、抵押等情况。这样为上述财产的保全提供了有力证据。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冻结了肖某等四人分别持有的某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若干万股以及查封或轮候查封了肖某名下位于北京和上海某地的房产28套(以上查封财产价值限额为人民币1.35亿元),这样为下一步原告执行时实现债权提供了良好前提。
律师说法:
当起诉诉请被告支付金额较大时,律师务必建议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被告的财产以防止赢了官司无法执行债权。
当借款时,借款保证人的财产证明或线索出借人必须要求保证人提供,否则,借款保证往往无法实现。
律师在了解的保证人房产情况或线索后,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和查询其所有权人、查封、抵押等情况。这样为上述财产的保全提供了有力证据。
财产保全一般自然是愈早愈有利于追回财产,尽管申请诉前保全很难批准,但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后,立案人员往往会变通一下,同意尽快立案并协调民庭尽快分配办案法官,敦促办案法官尽快对保证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故尽量申请诉前保据理力争,实在不批复,则可以要求立案人员会变通一下,敦促办案法官尽快对保证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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