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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和如何分割父母出资房屋的考量因素

发布者:李德伟|时间:2022年10月26日|2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杜某与童某于2004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杜小某(2006年6月12日出生)。在本次原告杜某(男方)起诉被告童某(女方)离婚案件审理中,经询问,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且均要求抚养婚生子杜小某,关于抚养费,双方均同意抚养费数额为每月3000元。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登记在杜某名下北京市西城区里仁街X号楼220号房屋(二人认可婚后由杜某之父母出全资205.53万元购买)及登记在杜某名下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园东里X号楼601号房屋(婚后购买,二人认可总价款180万元,其中尾款60万元出自杜某父母给付),就该两套房屋分割问题,二人难以达成协议,两套房屋价值二人均认可分别为850万元和656万元。双方均认可对外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亦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律师代理意见:
一、虽然女方名下暂时虽然没有房产,也没有男方工资高,但证据证明,女方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0元左右,完全可以在孩子学校就近租房,足以保证孩子有良好的教育和成长,且孩子平时的生活一直主要由女方照料,男方为了自己的事业发展,平时很少照顾孩子,还美其名曰“分工不同”,实则是逃避照顾孩子责任和义务,没有心思也没有能力照顾好孩子,故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抚养权判归女方较为妥当。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注意,此处指部分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出资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本案不存在该除外情况,故男方父母为原、被告双方购房支付的尾款60万元系对双方的赠与。
案件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和女方自愿意见,判决: 一、原告杜某与被告童某离婚;二、婚生子杜小某由被告童某抚养,原告杜某于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于每月五日前给付,至杜小某18周岁时止);三、登记在原告杜某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里仁街X号楼220号房屋归原告杜某所有;四、登记在原告杜某名下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园东里X号楼601号房屋归原告杜某所有,原告杜某于本判决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童某支付该套房屋的折补偿款共计218.66万元。
由于双方均未上诉,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律师说法:
争夺2周岁以上至8周岁的孩子抚养权时,并非工资高或有房产的一方就一定能挣得孩子抚养权。一般工资收入能够保证孩子有良好的教育和成长即可,法庭将抚养权判归哪一方,需要综合衡量孩子跟随哪一方能够保证孩子有更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比如,此前孩子生活主要有哪一方照料,哪一方有合理时间照顾孩子和辅导孩子学习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注意,此处指全款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上述所谓的“父母出资”系“父母全款出资”,否则也就不会有所谓的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对于220号房屋,系杜某父母为已婚儿子全额出资200万元购买,故该房屋应视为杜某父母对杜某个人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注意,此处指部分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出资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而对于601号房屋尾款60万元,由于属于杜某父母出资的部分购房款,依法属于杜某父母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但在分割共同共有的对应房产份额时也要考虑购房来源,但本案中,女方不愿占男方便宜,自愿认可为该60万元为原告父母对原告的个人赠与,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中,因判决女方抚养孩子,故女方如主张分得贵园东里X号楼601号房屋是可以获得支持的(女方也需给付男方一定房屋补偿款),但由于女方放弃要房屋而选择房屋折价补偿款,故该房屋也判归男方所有。
律师建议或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共同受赠财产)。
在子女婚后购房时,父母如部分出资,如支付首付款或尾款,对该款项的性质如没有明确约定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借款或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依照上述民法典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一般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为防止子女离婚时,对该部分房款对应房产份额的归属起争议,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和子女及其配偶最好对该款项的性质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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