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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发布者:王琨舒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379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民法典规定,当债务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的情形时,就可以认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吗

(一)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三)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五)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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