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序勇律师

  • 执业资质:14205201710******

  • 执业机构: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为爱赠房不设防,积蓄掏空泪两行

发布者:李序勇律师|时间:2019年09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436人看过

为爱赠房不设防,积蓄掏空泪两行

 

(一)经典案例

  无私父爱  转让唯一房产

 田老伯名下有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老伴已经去世,他与儿子共同居住。2009年初,田老伯的儿子告诉他,准备和女友在国庆节时结婚,田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就说把我的房子给你做婚房,我到外面租房子住。于是,田老伯和儿子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然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子。 

离婚析产  房产易主

  然而,好景不长。儿子和儿媳一起生活没多久,小田就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把妻子的名字加在房地产权证上。  婚后七年,儿媳起诉提出了离婚、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小田这时候才告诉田老伯,家里的房屋已经变成他和儿媳的共同财产。

田老伯听了之后到法院说房子是自己给儿子结婚用的,不能分给儿媳。但经过法官的法制宣传。他才明白自己已经将房子所有权依法赠与儿子,儿子有权处理房屋,他现在对于双方争议的房屋没有发言权。最后,法院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儿媳所有,儿媳给付小田一半的价款。

小田一场失败的婚姻,将老田一生挣下的房子输掉。

 

(二)专家释疑

  ·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家释疑

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后所做的财产赠与,所有权归属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父母在子女婚前给予的财产赠与,可以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财产应认定为个人所有。父母在子女婚后给予的财产赠与,如果当时没有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没有实际出资,但房地产权证上有名字可认定为共有人吗?  

  由于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合法意义,所以不管当事人是否实际出资,只要房地产权证上有名字,即合法拥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维权献计

    父母爱屋及乌,对于子女的配偶自然也是青睐有加。但是,小夫妻之间过日子,经常发生“青白眼”事件:喜欢了黑眼球凝视,不喜欢了翻白眼。这样,父母对于自己子女无私的爱就会出现旁落的危险。其实,天底下的父母不一-定要在活着的时候把什么东西都给子女,一方面让他们不劳而获不一定是好事情,另一方面自己人生也不要过得那么苦,财产毕竟是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留点老底不是坏事。

 

(三)普法小贴士

 

  第一,不要为子女结婚买房出资而不留字据。

有些年轻人结婚买不起房,就由父母出资。老人不清楚由他们帮助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一旦小两口日后分手,孩子能否有权利分割这套房子?不得而知。

律师点评:这要看出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还要看有无明确的特别约定。《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建议最好在出资前写下字据,或律师见证。

  第二,不要提前把自己的房子转到子女名下。

  一些老人出于种种考虑,把房屋提前过户给子女。如有的是听说将来国家要开征遗产税,有的是为得到子女更好的照顾,有的是因子女的逼迫。结果,有些子女在拿到房产后便不像原来那样孝敬父母,甚至还将老人扫地出门。此时,由于房子已归子女所有,老人再想要回房产就很难了。

  律师点评: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置一定要慎重。“目前国家尚未正式开证遗产税,即使将来开证也有一个起征点,”因此不要急于将房产转让给子女或他人;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等方式来处置自己的财产,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不要在处理房子时不留后路。

  老人现在“以房养老”比较多,即通过公证把房子给了保姆、邻居或者亲戚来让他们照顾自己。但是,当这些人不承担照顾的责任时,老人想要回房子又没了办法。因此,老人做公证时要有一个附加条件,说明不承担照顾的责任就把房子收回来,这样就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有的老人买房子时由于贷款难等原因以子女名义办理贷款,子女成为产权人,但实际上是老人自己月月还款。当老人与子女产生纠纷后,子女说房子是自己的,老人又没有证据,只能吃哑巴亏。

律师点评:老人一定要有书面的补充协议和约定,说明房子是自己出资买的,拥有永久居住权等。老年人不能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子女的孝心和自觉性上,亲情是不能代替法律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