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一名律师,被很多朋友问过这个问题,而且来问的朋友无一例外地都持有同一种观点:“加名字也没用,因为房子是对方全款买的,所以就算加了我的名字也还是对方的。”每次听到这个观点,我都感到很诧异,这个观点到底是从哪里传来的呢?在一一解答过很多朋友后,也是在网上看到很多人也持我朋友这种观点后,我终于按捺不住决定写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仅供大家参考借鉴。
本文仅探讨“在房屋由一方全款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婚后给配偶加名,离婚时房屋会如何处理”的问题。具体如下: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均采取登记主义;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一旦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均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所以不管系哪一方出资购买,夫妻双方均为房屋所有权人。加名字后,夫妻双方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则需要看登记的具体情况:如果双方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并载明了各自份额比例,则属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则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对权利状况进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各自占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则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离婚分割房产时,既需要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也需要确定双方所占的房产份额。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明确规定: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本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属哪一方?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和相关案例,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法院基本会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全额出资的一方,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以房屋价值为基数按照法院确定的双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在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法院会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的分割。但如果登记为共同共有,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分割房产呢?根据目前存在的法院判决,有支持双方各占房屋50%份额的情况,也有支持未出资一方占20%份额的情况。法院支持双方各占房屋50%份额的情况,具体可参考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33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在判决理由部分提出:“涉案房产虽系祁晓凯单独出资,但女方也在处理家务、照顾小孩方面有所付出,现登记为祁晓凯与程梅共同共有,应视为祁晓凯对程梅赠与,且该房产赠与已经在房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程梅现要求分割该房产,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鉴于上述双方之间的关系,一审法院从涉案房屋登记在程梅名下的背景和目的,结合双方的住房情况,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考虑,判决涉案房产应归祁晓凯所有,并由祁晓凯向程梅支付房屋评估鉴定价款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法院支持未出资一方占20%份额的情况,具体可参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4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在判决理由部分提出:“本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由此可见,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法院并不是一刀切地按一人一半来进行分割,也不是直接判决出资一方享有大部分的财产份额,而是会根据出资贡献情况,双方在处理家务、照顾子女方面的付出,双方的住房情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离婚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来确定双方所占的份额比例。本文围绕“在房屋由一方全款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婚后给配偶加名,离婚时房屋会如何处理”探讨了上述几个问题,仅供读者参考,希望能给读者带来帮助。
另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内容,读者在解决“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买房产,婚前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如何分割”问题时可作参考: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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