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8日 3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为合法权益反成被告人
——索债拘禁债务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A的“干妈”刘某与被害人陈某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刘某找A帮忙向陈某讨要债务,A邀约被告人B、C帮忙,一同赶到某市某小区陈某家中,要求陈某贷款偿还债务,并于当晚在陈某家中睡觉。次日,A联系其朋友周某等人为陈某办理贷款,陈某办理部分贷款后拒绝继续贷款。12月28日上午10时许,陈某在某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向刘某还款27000元。当日14时许,刘某书面委托A向陈某索要剩余债务,A、B、C三人将陈某带至某地山坡上,A、B殴打陈某并向其喷辣椒水逼迫陈某偿还欠款,陈某被迫同意继续贷款还债,三人将陈某带至某酒店房间进行控制,A联系周某等人在该房间为陈某办理贷款偿还债务,直至29日13时30分许,A、B、C三人带陈某回其家中继续拿信用卡贷款时,陈某趁机摆脱并报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B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C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债权债务纠纷本系民事案件。本案中,债权人本为维护合法权益,却因为讨债方式不当,拘禁债务人而演化为非法拘禁案件,自己反而成立被告人。律师建议,如果遇到此类债务纠纷,首先要通过法律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切勿冲动采取不当方式,以免造成严重的后果,自己反而成立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