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亚姣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