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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幼童不幸溺亡,家属将未满4岁玩伴和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12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作者:刘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1次举报


2岁的儿子在池边玩耍不幸溺亡,父母将还未满4岁的小伙伴,和当地村委会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浙江海宁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了宣判。




案件情况:


2018年9月,张某夫妇带着刚出生的儿子小张来到浙江海宁务工,租住在许村镇某村。在张某夫妇出租屋大约250米处,有一个自然形成的废弃池塘。


2020年11月3日上午9时许,邻居家3岁的小黄与2岁的小张结伴来到该废弃池塘周边各自玩耍。过了一会,小黄发现小张不见了,随即喊叫“小弟弟”并开始寻找。

寻找未果后,小黄在当日10点多来到小张住处告知张某“小弟弟”不见了,张某到前后附近的几户人家找了一下,但没有找到,后到了11点多的时候,再次出去寻找,还是没有找到。小黄回家后,又与其母一起去寻找小张,也无果。

当日下午1时许,小张母亲报警,后民警在下午2时40分左右在案涉池塘西北角发现了漂浮在水面上的小张,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夫妇认为,小黄在小张落水后未及时呼救,且村内池塘属于公共场所,村委会作为该池塘的管理人,对事发池塘疏于采取安全措施,无人监管,且无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小张溺水而亡。于是,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小黄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


审理经过: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夫妇作为其幼子小张的监护人,应对租住房屋附近的环境、潜在的危险等情况有一定的认识,但其未能尽到对幼子的教育、监护之责,任由小张在池塘边玩耍,对小张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发时,被告小黄不满4周岁。小黄与死者小张结伴至案涉池塘周边玩耍,并未看见小张落水的过程。小黄发现小张不见后即呼叫“小弟弟”并寻找,寻找无果后告知小张父母“小弟弟”不见了,回到家后又与母亲再次寻找小张。其已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故其监护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池塘是天然池塘及废弃池塘,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故被告村委会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案涉池塘北面村道上有水泥板、砖块、杂物等阻挡,西面设有围栏,西面公路和池塘间夹杂一块杂地,东面和南面都是民房,封闭性较强,池塘中的水也浑浊、肮脏,不适宜戏水、游泳,一般人不会轻易靠近被告村委会虽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已对案涉池塘采取了安全措施以作防护,故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小黄、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村委会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小张父母2万元,海宁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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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方向:离婚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公司股权激励、投融资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