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某在他人安排下,先后注册四家公司并开设对公银行账户,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U盾等材料出售给上游人员使用。涉案四个对公账户资金流水高达6亿余元,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诉机关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建议数罪并罚。
胡梦甜律师接受委托辩护后,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提出关键辩护观点:李某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虽然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及资金量大,但对涉案银行账户的进出资金数额及去向无法掌控,实际获利总计只有几千元,其系在他人纠集下参与犯罪,所起作用较小;且其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量刑协商,成功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较公诉机关原建议刑期大幅降低。
胡梦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