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杰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31日 21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所在的公司,由于内部调整,将其所在的部门撤销,公司向陈某发送调岗通知,调岗后,部门名称变更、工作地不变、工作内容不变、薪资降低30%。在陈某拒绝后,公司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陈某拒绝公司的调岗,并向陈某支付了N+1的经济补偿金。后,陈某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按双倍经济补偿金支付。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本律师认为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更,首先部门撤销是该公司主观意志的转移,目的是为了便于资源集中管理和提升效率(调岗通知书上有注明),不具有客观存在和不可预见的性质,况且调岗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都未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有经营自主权,其有权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对其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予以调整和优化,但这样的转变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资的减少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就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也需要和劳动者就调岗事宜进行充分的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虽然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也不能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