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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应重视

发布者:张芮嘉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建立油漆买卖合同关系后一直合作数年,双方也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作后期,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再依约付款,原告数次催要无果。经双方确认所欠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对于剩余货款却一直不予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于所欠货款这一事实并无异议,但被告提出原告向其供应的油漆夹杂着一部分其他品牌的油漆,被告以该部分油漆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诉讼中被告并未提供有关原告所供货物不合格的相关证据,仅以口头方式进行抗辩。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判决书中并未对被告提出的产品不合格作出相应描述,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等而拒绝支付相关款项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类纠纷中,或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对于产品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那么,出现以上问题时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除了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还可依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七及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及时检验,如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应通知卖方,否则即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如果油漆存在部分不合格,原告也应及时通知原告,但被告直到开庭时才辩称原告交付的油漆部分不合格,属于怠于通知,应视为油漆质量合格。况且,本案中原告已约交付油漆,已经履行了其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

买卖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小至零食、生活用品等,大至不动产、大型机械设备等,交易双方都应重视标的物的数量及质量,这对于双方交易的完成以及诚信社会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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