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吴某与乐某双方曾合办“XX美术培训中心”,开展美术类培训课程。后吴某与乐某协议退出双方合办的“XX美术培训中心”,双方在协议中就退股事宜作出约定,且根据财务结算,乐某需要向吴某支付35万元,其中20万元在2015年X月X日前支付。并且乐某于协议当日向吴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X月X日支付第二笔款项15万元。后履行期限届满,乐某仅支付了22万元。经吴某催讨后,乐某重新出具一份欠条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13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吴某多次催讨该笔款项未果。
简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