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应知晓的相关要点
最近又遇到一起有关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案件,为此,特地做了如下疏理:
一、合同主体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3-8)将劳务作业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等十三种类别,从事上述劳务作业都应取得相应资质。未取得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二、分包人的相关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应齐全并有效
分包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应齐全并应与投标、签订分包合同具有一致性并有效。如果涉及到委托代理的情况,还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三、分包人办公地点应明确具体
实践中,有“包工头”用个人伪造的分包人公章在其提供的证件上盖章、签订合同、领取劳务分包款项的情形。为防止出现此情形,承包单位宜派人到分包人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如果涉及委托代理的情况,宜要求分包人提供其委托代理人的投保关系证明(社保局出具)。
四、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二)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三)分包工作期限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六)标准规范
(七)图纸,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八)项目经理。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都要委派驻工地现场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
(九)工程承包人义务
(十)劳务分包人义务
(十一)安全施工与检查。本范本约定的安全责任是过错责任
(十二)安全防护。这款指特定施工条件下,如: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毒性环境中工作,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及费用,该费用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保护用品由工程承包人负责提供
(十三)事故处理。规定发生重大事项的处理程序及责任认定
(十四)保险。指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内的工程承包人方的人员,设备、材料、由项目承包人自费办理投保工作。劳务分包方的人员及自带设备(少量的、、辅助的)由其自己投保
(十五)材料、设备供应,本条款体现着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特征。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劳务分包人根据图纸的要求提供,分包人要妥善保管
(十六)根据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有三种计价方法:
1、固定劳务报酬
2、约定不同工程劳务的计时单价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
(十七)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采取固定劳务报酬的,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根据工时或工作成果计算单价的,工程承包人应定时对劳务分包人的工时及工作成果及时进行确认
(十八)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十九)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二十)施工变更
(二十一)施工验收
(二十二)施工配合
(二十三)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二十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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